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祛斑美白化妆品功效评价要求有哪些?

更新时间:2025-01-30 08:00:00
价格:¥100/件
品牌:中科检测
资质:CMA/CNAS
服务类型:祛斑美白化妆品功效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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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

祛斑美白化妆品功效评价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和试验,对宣称具有祛斑美白功效的化妆品进行效果评估,以验证其是否能达到宣称的美白和祛斑效果。这一评价过程对于规范化妆品市场、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。

中科检测是专业的化妆品检测中心,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等工作,可提供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评价、化妆品安全性评价、化妆品安全检测等化妆品安全相关服务。

 

祛斑美白化妆品/原料是什么?

祛斑美白化妆品:是指在配方中使用了“祛斑剂”或者“美白剂”、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的化妆品,不适用于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产品。

祛斑美白功效原料(以下简称“祛斑美白原料”):是指在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中填报为“祛斑剂”或“美白剂”、发挥祛斑美白作用的原料;对于在配方中以复配形式填报的原料,是指其中具体发挥祛斑美白作用的功效成分。不适用于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挥作用的原料,不适用于具有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申报。

 

祛斑美白化妆品属性有哪些?

根据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分类目录》),一般需考虑功效宣称、作用部位、产品剂型、使用人群、使用方法(淋洗或驻留)等多个方面的属性。其中,功效宣称一项应至少包含“祛斑美白”;作用部位不得包含“口唇”;使用人群不得包含“婴幼儿”或“儿童”。

根据《分类目录》,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属于祛斑美白化妆品。仅通过提高水合度、清洁、去角质等方式,提高皮肤亮度或者加快角质脱落更新的,与祛斑美白化妆品的主要作用机理存在区别,不属于祛斑美白化妆品。配方中仅使用防晒剂、未使用祛斑剂或美白剂的产品,不属于祛斑美白化妆品,可宣称帮助减轻由日晒引起的皮肤黑化、色素沉着,不可直接宣称祛斑美白作用。

 

祛斑美白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要求

根据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,对产品各项功效宣称进行评价。其中,对于祛斑美白功效,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。

在完成功效宣称评价后,应当按照《条例》要求,通过“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”编制并公布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,接受社会监督。

产品标签内容应与产品实际属性以及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相符,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和科学依据。加贴中文标签的,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、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。对产品祛斑美白功效进行宣称的,应科学合理、避免夸大;对原料功效或作用机理等进行宣称的,应与相关原料的功效依据相符。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,如祛除黄褐斑、祛除雀斑、祛除色素痣、抗炎等;不得使用夸大或化宣称,如马上美白、消灭黑色素、阻断黑色素运输、直达肌肤底层、智能靶向抑黑等。仅具有防晒、清洁、去角质等作用、未申报为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的,不得进行祛斑美白功效的直接宣称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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